| 徐炜程作为本案的审判长,依法负有查明案件事实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、确保司法公正的职责。然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徐炜程严重失职,放任并纵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,罔顾关键证据,枉法裁判,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。
根据案件事实,2025年2月18日,维权人士邢望力因拍摄现场视频、报警救助一位遭遇暴力殴打的访民,反而被息县公安局以“寻衅滋事罪”刑事拘留。在未提供报案材料、未出具立案决定书、未依法调查事实的情况下,邢望力即被强制羁押,整个过程严重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关于立案与拘押的基本程序。
在2025年5月13日的首次庭审中(辩护人当庭播放所谓“报案人”的电话录音后改为庭前会议),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:所谓“报案人”洪杰与官敏亲口表示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,且明确指出“这件事是公安陈万一搞出来的”。这些电话录音直接否定了起诉书中“接群众报案”的说法,充分揭示案件从一开始就缺乏合法立案基础,属严重违法立案。
面对如此关键证据,徐炜程并未依法裁定排除非法证据,也未责令侦查机关调查真相,更未将相关问题移交检察机关监督处理,反而配合公诉方继续推进审判程序。检方此后甚至补充伪造“报案笔录”,并在庭前会议后指使公安人员对“报案人”进行诱导式讯问,强迫其作出虚假陈述,涉嫌伪证与滥用职权。
2025年7月18日的庭审中,所谓“被害人”及证人全部缺席,控方证据严重缺失,辩护意见未被采纳。庭审时间更被法院临时提前,严重侵犯辩护权利和程序公正。尽管案件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与实体疑点,徐炜程仍执意作出有罪判决。
最终,徐炜程于2025年下发《(2025)豫1528刑初106号》刑事判决书,裁定邢望力犯“寻衅滋事罪”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,系典型的徇私枉法、滥用审判权力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99条,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,作出枉法裁判的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综上所述,徐炜程在明知案件立案程序违法、侦查机关伪造证据、公诉人诱导供述、关键证据反复否定起诉依据的情况下,仍罔顾事实和法律,作出有罪判决,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,破坏了司法公信力,应依法依纪予以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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